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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