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商,义与利的纠结
1655 儒商,义与利的纠结
“儒商”这个词,是改革开放后流行起来的。按人们的老印象,商人重利,浑身都散发着铜臭味儿。俗话说“富润屋,德润身”,大概富裕后的人要为自己正名,要改变自己的社会形象和在大众心目中的观感,于是把“儒”加在“商”的前面,平添一点儒雅的气息。邓小平南巡后,市场经济的大潮一个浪头接一个浪头地拍击着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那个年代下海者比比皆是,尤以学院内的知识分子为甚。知识分子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了,转以其优异的头脑和丰厚的学养来逐利,这是前所未有的景象,为这群人冠以“儒商”的名号,最确切不过。所以,近二十年来,“儒商”之名畅行天下。
其实,历史上也有过类似的称呼,在明代叫做“儒贾”。知识分子下海,明代已经很盛行了。原因很好理解:国家实行科举考试,开科取士。贫民子弟,出身下层,但只要肯用功读书,做好八股文,善于揣摩和领会圣人意旨,沿着科举之路上升,“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身份便可实现大逆转。科举考试,不管形式如何僵化,至少机会是公平的。但国家提供的机会相对于全国庞大的读书人群体来说,是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绝大部分人注定进入不了体制。官当不了,生活却要继续。生存的压力迫使读书人另寻他路,经商自然而然地成了一个选择,明代把这些下海的儒士们叫作“儒贾”。他们是正儿八经的儒士,我们今天的“儒商”把“儒”泛化了,扩大到知识分子,不管是文、理、工、农还是医。
儒商,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个概念都是一个矛盾体。从身份上来讲,儒是知识人,商是商人;从文化意义上来讲,儒代表着价值理性,商代表着工具理性。本来,商人斤斤于求利,采用合理的手段、方式来谋求个人最大化的利益;儒则是放弃个人的私利,更多的是考虑国家、社会的公利,很少关怀个人而更多的关怀他人。
历史的运动,把本来互相矛盾着的两极硬生生地挤合在一起。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儒商,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人,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者;他不仅仅有利益关怀,还有价值关怀。
以义制利
我们看明代一个叫王现的山西商人告诫他的儿子们,“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故利以义制,明以清修,各守其业”。善于经商的人,即使成天在钱堆里打滚,行事也可以很高明,赚钱,但不被钱所玷污。
“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这话很漂亮,可说是儒家“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翻版。所以他所说的“利以义制”,是“义里利表”,表面上是牟利,内中是行义。
以义为利
有个叫舒遵刚的安徽黟县商人,在义利的关系上有相当自觉的认识。他明确说:“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赚钱、发财,不是个“术”的问题,而是“道”的问题。这个道,就是“以义为利”,不仅仅要用义来制约利,更进一步,行义本身就是牟利。
他说:“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生财者,自塞其源也;今之以吝惜不肯用财者,与夫奢侈而滥于财者,皆自竭其流也。”钱,其本性如流水。如果用心险诈,有如堵塞源头。而为人吝啬,不肯用钱,与那些奢侈挥霍者一样,都是自断财路。
以义为利,是因为行义能够广开财源。
义利合一
清康熙五十四年,在北京的广东商人建立了仙城会馆,并有《创建记》,反映出了广东商人的义、利观:“然而利与义尝相反,而义与利尝相倚者也。人知利其利,而不知利自有义,而义未尝不利。”其大意是,如果各人专逐一己之利,不从整体上协商、相谋,个人利益也保不住;如果以会馆为中心,谋求共同利益,不但有义在,而且还可成全每个人的利益。所以,义与利不是相反的,而是相互倚靠。从整体来看,义就在利中,利也在义中,两者是统一的。
明清商人的“义”,既是道义,也是情义。无论是主张以义来制利、为利或者是义利合一也好,其实都表达的是一个共识:经营并不是排斥情义、情谊的过程,两者完全可以做到兼容并顾。
1777 儒商的散财之道
传统商人还有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历尽艰难、积累下巨万身家之后,如何对待财富。他们多半的选择是“散财”。对传统商人的散财意识,我们不可不稍加细究。
(1)聚散乃天理
传统中国社会,所有权的观念一直不太发达,没有把私人所有权放到绝对的程度去强调和维护。因此,财富的聚散视作理所当然。
清代雍正、乾隆年间的江西商人李宜民说:“物聚必散,天道然也。且物之聚,愁之丛也。苟不善散,必有理以散之者也。”物事有聚有散,是合乎天道的。财物的积聚,是愁苦的源头。即便自己不善于散财,冥冥中也必然有某种道理来散。这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待散财,把“聚”、“散”看成是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事理之必然。由此观念,那么对散财,人应持一积极、主动、快意的态度。
晚清著名商人经元善,也说过:“盈天地间之物,有成必有败,有聚必有散,……然则金银财帛之不宜积贮可知已。夫钱者,泉也。既贵有其源,亦取其能流。流则通,通则久。愚者不察,耗费毕生心血,不求其流,求其止;不欲其通,欲其塞。”
钱,像泉水一样。既然看重它有源头,也要看重它能流动。流动就通畅,通畅则能长久。愚蠢的人认识不到这一点,耗尽了毕生的心血,攒积钱财,不是让他流动,而是让它停止;不是让它通畅,而是让它堵塞。这其实是在强调,让财富流通,才是财富最好的归宿。经元善的建议是“急急散财施粟,无使老天动手”,赶快散财,自己若不动手,老天就要替人来动手了。中国人有一种深刻的流变观念,认为物事皆处在不断生灭、兴歇的过程中。对财富,勉力去守,根本是守不住的。
当然,这是从哲理的角度来说了。如果至于现实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来观察,散财关乎个人以及家族的安危。
(2)保障安全
从保障安全的角度来说,散财也有必要。明代的一本笔记《五杂俎》,其中提到:“高而怙(读hù)权足以杀身,胡惟庸、石亨是也。才士不逊足以杀身,卢柟、徐渭是也。积而不散足以杀身,沈秀、徐百万是也。”中国人的现世感很强,自古如此,而维护个人安全、更好地存活下来,是现世感的一个主要方向。
沈秀、徐百万是明初全国有名的富豪,在前面这句话中,作者把沈秀和徐百万的赚钱而不散财,同胡惟庸、石亨的贪位恋权,卢柟、徐渭的狂傲不逊,相提并论,都视作杀身之由。显然,作者这种忧生惧祸的敏感心态,是产生于明代皇权专制严酷的背景之下。朱元璋“立法多右贫抑富”,通过立法来打击和剥夺富户,史书上说当时的富人很多因各种罪名而亡宗败家。这就说明了,个人积累的财富,是专制权力窥觑、防范和打击的对象,其安全无法从国家制度层面上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明哲保身之计,是散财。
顺便提一下,为什么怙权、不逊、守财等行为足以取祸杀身呢?是情绪。像徐渭,明代著名的才子,才华卓绝,但桀骜不驯,恃才凌物,触怒了那些有权者,让那些人产生情绪、忌恨。自己发泄情绪当然痛快淋漓,而让人对自己发泄情绪那就险了。
(3)行善济世
还有一点,行善,不断的给予而不求回报,是富人散财的一个重要动机。明代著名小说家冯梦龙在《智囊》一书中,把能散财视作至上的智慧。他说:“天下无穷不肖事,皆从舍不得钱而起。天下无穷好事,皆从舍不得钱而做。自古无舍不得钱之好人。”他举了一个事例:明弘治年间,昭庆寺要兴建一座穿堂。当地官员找了三富户来商议,希望他们出资。长兴吕山的一吴姓富户,参与其事,此人说:“这事不需要太大的花费,我当独自承担。”他回去后对他父亲说了此事,他父亲说:“我儿有这力量,一定能承继家业。”
冯梦龙特意表彰的,是这位吴姓老翁。老人家不把他儿子在外面满口许诺、承担视作败家的举动,反而认为儿子能舍得花钱、散财是承继家业的作风。这见解与常人相悖,但大有道理,暗合生活的智慧。
我们看到,明清商人的散财意识相当复杂,并非单纯的慈善,还含有避祸、全身等现实的考虑。如果我们再细究,无论哪类,其实都可归于避免“情绪”这一点上。聚散是天理,如何理解?积累的财富过多,积而不散,滞而不流,即使宽容如“天”,也有情绪。这就是前面所引用的经元善的话——“急急散财施粟,无使老天动手”——的真实含义。
2993 当代“儒商”
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大凡比较明智的商人都会认识到“义”的重要性,在谋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会小心翼翼地避开不“义”的渠道。这里牵涉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利和义,何为手段,何为目的。明智者,多半会把“义”作为谋利的手段,比如诚信属于“义”的范畴,很少有商家会故意做出违反承诺、不讲信义的事。
近几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如“淘宝网”,2012年销售额已突破10000亿。电子商务是买家和卖家在虚拟的空间进行真实的交易,对双方尤其是卖方的信誉提出了较大的要求。越是自觉讲求诚信,不搞欺诈,交易成本则越低,越能促生和造就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这里,诚信或者说是一种“义”吧,便成为做大蛋糕的最有力的、也是必需的工具。商家也迫切感受到,一个客户给他的差评,对他影响甚大,其分量远大于实体店里一个客户的不满。据媒体报道,武汉一个女大学生,因网购给了商家差评,疑遭店家报复,特意快递她一件寿衣。店家此举颇为好笑,可正好说明了他们对于客户评价、对自己信誉的珍视。这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不敢忽视。
1.有所不为
对于儒商来说,“义”,不仅仅是获利的手段,它本身就是目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有两种理解:一是合乎法律、法规;一是合乎道德、道义。一般的商人,对前者均能认同和遵行。但儒商更进一步,赚钱还要合乎道义。法律规范人的行为,道义深入人的内心。法律以强迫为特征,道义则在乎人的自觉自愿。也就是说,以“义”为目的的儒商们,是自觉地把赚钱局限于“义”的范围内。这就是所说的“不赚黑心钱”。即,有些钱在儒商看来,是不能赚的,是绝不能碰的,有底线,有判断,有坚守。接受张德胜先生访谈过的一个商人说,有三种钱,他绝不赚。一是死人的钱,一是弱者的钱,一是危害社会的钱。
危害社会的钱不赚,没什么说的,是基于自觉守法的缘故。为什么弱者的钱不赚呢?可能是有怜悯和同情的心态,不忍心赚弱者的钱。再者,还有一层原因:弱者之弱,表现在博弈、谈判能力较弱,他们很难为自己争取到公平。所以干脆不赚弱者的钱。就像打牌,有的玩家求赢心切,可是赌本不足,赌术也不精,基本上是送钱的主儿,这种情况下,赢他们的钱就没多大意义了。为什么死人的钱不赚呢?好像是2009年发生的事,湖北荆州的几个大学生因救落水儿童而不幸身亡,旁边村子的村民要价打捞学生遗体,这事儿在当时还引发全国舆论的关注与热议。一边是见义勇为而身亡,一边是挟尸要价,反差太大了,把义和利的对立赤裸裸地摆出来,对比之下,让局外人分外心寒,情感上无法接受。所以,不赚死人的钱,实质上是个情感问题,情感上无从接受某种赚钱方式。
这三类钱不赚,我们看到,其实是自个儿给自个儿立定规矩,是自我立法。确切说,是情感为自己立法。一个有情感关怀的商人,有所为,但更能有所不为。不为,就是底线。
2.仁为己任
有所不为,是消极的一面来说;从积极的一面,又带来一个问题,赚来的钱用来干什么。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用“天职”的概念来说出身于新教的商人赚钱之目的。他们节俭、辛勤,以赚钱为使命,即使发家致富,也不大肆挥霍,而是用于继续投资、增值。总之,赚钱是必要的工作,是教徒向上帝表白自我心迹的确证,与他本人的生活没有多大关系。19世纪以来,美国的许多大资本家,如洛克菲勒、卡内基、摩根、福特等人,意识到巨量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上的弊端,开始散财。他们捐出大半身家,成立基金会,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资助医疗、学术、教育等各项公益、慈善事业。把赚来的钱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也是儒商的选择和归宿。但,这还是出于道义的应然之举。以义为导向的人,是把扶危济困、造福社会作为个人义不容辞的使命。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家,说他经商的目的不是为了物质回报,而是完成在家乡建立学校的夙愿。他说:“我出来搞这个私营企业,不是想将来我有钱啦,要盖什么洋房,这些都无所谓。人生就那么短,人像路上的蚂蚁,一踩就没了。我想好好干一下,盖所学校。总觉得教育是本。”他曾资助过一个贫困男孩读书,不图回报,他对那男孩说:“我供你读书,你不必怎样,最重要,第一,要孝顺你的父母,报答他们养育之恩;第二,要报效国家;第三,要堂堂正正做人。”这些话很朴实,表现了传统儒者真诚关怀他人的情怀。《论语》里说:“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把“仁”作为自己的使命、义务,不很重吗!受儒家文化浸润的中国人,内心中还是把对他人、对社会的照顾与关怀视作自己的一份义务、职责,尤其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成功的商人,财力较普通人丰裕一些,所以传统文化的因子无形中驱动着他去救助。
3.以诚为本
商业要以诚信为基础,即诚信对于经商是有利的,这是老生常谈,本不待多言。问题是,儒家伦理,不是把“诚”作为手段、不是作为取信于人从而更好谋利的手段,它更是目的。当它作为最高目的而存在的时候,就不能再去服务于什么东西了,无论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是别的什么东西。儒家所推崇的诚,事实上,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伦理更高一层。
当把“诚”作为最高目的、准则来自我要求时,遇到最大的挑战,不是诚信可能会损伤自己的利益,而是别人待我不诚时,应当如何。孟子考虑过这种情况,他说,有人对我有恶意,作为君子,首先自我反省:是否是自己不仁在先呢,是否是自己无礼在先呢,或者是否是自己不忠在先呢。对自己的态度、行为、思虑做彻底的反省和自察后,发现问题确实不出在自我这边,而其人仍是恶意相加,不可理喻,那只能说这人与禽兽有何区别、又何必与禽兽一样的人计较呢。显然,孟子最后无可奈何了,问心无愧后,只能骂人了事。
一个民营企业家接受访谈时,回答:“我总觉得再狡猾的人,他总是有情,有情有义。我把他提出的再苛刻的条件,我都达得到,我总觉得他自己应该反省一下,这个事情究竟是谁错了,那么他自己最后认为,……他自己不认为,别人也会指出来,最后他会觉得某某企业,某某人是不错的。因为这个人嘛,总是,在某种时刻、某种场合下,你可以违背良心,说假话,对不对呀?但是论长远、论你自己在一个人的时候,不能自己对自己把良心打掉。……所以,我还是相信以情、以诚在市场中做生意。”
上面这位受访的民营企业家,其待人以诚的态度,与孟子别无二致,尽量端正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秉承良心、诚意,为自己所当为,而不以对方的态度为转移、为前提。但他没像孟子那样,碰到实在不可理喻的人,以骂人是禽兽而告终。他相信狡猾的人也有情有义,相信有公义、有公道,相信在某个时候孰是孰非终能获得承认、不会被一时的利害遮蔽。也就是说,他把儒家人性为善的伦理预设完全信仰化了。以情、以诚的态度来经营、待人,是正理,是正道,即使碰到怙恶不悛、冥顽不灵的人,也是适用的,时间终会给予公平的交代。
儒商,是在今天的商业领域内延续和承袭传统的儒家价值观念。这说明,即使纯粹追求利益,也不能没有道德的引导和规范,也不能让仁爱和温情缺位。不过,时代毕竟发生了巨变,市场经济的逻辑在中国已经全面展开,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在广度与深度上均是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比拟的,确实是前所未有的转折期。在这么一个急遽转折的时代,“儒商”也须扬弃自身为“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