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工商联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行业协会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行业协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会发展态势更加迅猛。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7年致全国工商联十大贺词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工商联的各类商会迅速壮大,已经成为我国各类协会商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至2009年底已超过37000个。长期以来,这些商会组织丰富和强化了工商联的职能作用,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工商联作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组成的组织,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在加强对商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培育发展力度。按照“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办会务”的组织原则,主要面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选择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较明显和行业优势较突出的地区,积极培育和发展有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开展活动,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商会负责人,推动政会分开,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商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行业服务等方面的协商合作,拓展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商会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发挥商会组织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民间经济较为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的独特作用,扩大对外经贸交往,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境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更好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有关工作,加快推动我国商会立法进程,明确规定商会的法律地位、设立原则、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行为规范、财务制度等问题,促进商会发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体现民间性,积极履行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不同于政府机构的灵活优势,直接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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